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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人社[2013]203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6/5/4 11:47:43 | 浏览5325 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增强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经,也是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加快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着力培养造就一批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迫切需要。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焦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要求,现就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组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内容:着眼拓展知识、开阔视野、启发创新意识。重点放在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现代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权益保护)以及科技论文写作、创新思维理论与实践等方面。

    专业科目内容: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技术发展趋势,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按照专业实际确定学习内容。重点放在中小学和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先进医疗技术应用、现代农业技术推广、节能环保工程研究、科学高效综合管理等方面,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同层次,结合从事专业和承担的科研课题,组织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更新学科知识,拓宽知识面,突出先进性和实用性。

    二、继续教育的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实行学时制和学分制管理。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64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班,必须参加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的结业考试。在完成规定的学时后,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的单科考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两科考试成绩分别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才能确定为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取得合格成绩或合格学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颁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从2013 年起,全市申报晋升(含开考系列、各类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必须完成省继续教育规定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时学分,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合格后才可申报。凡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者,不得聘用(续聘)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得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和坚持以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企事业单位为主的原则,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参与组织实施的工作组织体系。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制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宣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督促和检查评估本辖区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推荐和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公布和管理工作;确定公需科目教程并负责实施培训;负责全市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对本辖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年度统计和总结等。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区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落实公需科目教程并实施培训,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继续教育行为;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推荐和县市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公布和管理工作;审核继续教育考核结论,办理发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培训工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制定符合本级各行业特点的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专业科目设置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年度统计和总结等。

    (四)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构成情况,按照地域或隶属关系,选择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教育形式和内容。

    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结合个人专业和从事的科研项目实际,直接选择参加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专业科目培训,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当积极吸纳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高层次的继续教育,实现资源共享。

    四、完善继续教育工作制度

    1、完善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培训计划备案、基地检查评估等制度。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培训计划备案、基地检查评估等制度,并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果与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工作考核、申请各类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相衔接,从明年起逐步实现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制度、规范化、网络化。

    2、完善继续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按照《条例》规定,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继续教育工作正常开展,重点要保证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经费的投入。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培训费,保证本单位继续教育支出。开展继续教育需要收取相关费用,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大力宣传继续教育政策、法规,扩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范围,注意总结和推广继续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开展。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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