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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日期:2016/6/7 8:54:02 | 浏览24404 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焦有关单位,各继续教育基地: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813日发布人社部第25号部长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和对象

培训对象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驻焦省、部属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方式和时间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科目培训。

(一)公需科目。公需科目由人社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实施。

1、培训内容。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培训方式。采取网络学习与面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网络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登陆网络培训平台“焦作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www.jzjxjy.cn)进行学习,按培训机构的操作流程完成学习内容。

2)面授培训。无法利用网络培训的,可参加市、县人社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举办的培训班学习。

3)培训时间。根据省厅通知,从2016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时间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少于24学时。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培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的培训由其档案存放处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1、培训内容。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2、培训方式。可参加经省、市人社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面授培训班或网络培训等方式进行。

3、培训时间。从2016年起,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66学时。

凡参加经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其它可计算为继续教育学时的学习、活动、论文、成果等,凭相关有效证明,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学时计算办法参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标准确定。

三、培训收费和报名缴费

(一)培训收费。施教机构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

(二)报名缴费。网络培训根据培训机构要求的方式进行缴费。面授培训按继续教育基地的要求缴费。

四、证书登记、审验和使用

(一)证书登记。证书登记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当年培训任务后,凭合格证明,由单位人事部门按要求如实记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单位填写《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统一免费领取,不对个人发放。

(二)证书审验。证书审验由人社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人事部门须携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先到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学时审验,再到市人社部门审验。2016年度证书审验时间另行通知。

(三)证书使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经人社部门审验加盖印章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原则上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位优秀等次,连续两年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等次。

五、相关要求

(一)继续教育是《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赋予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完成好当年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继续教育基地要根据本行业特点,抓紧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三)各单位应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便利条件。

 

                                                                 20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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